打通瓶颈 让外资早日进入项目
(北宁报网)在吸引国际资本竞争日益与体制质量和手续处理速度紧密相关的背景下,越南财政部提议放宽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将特别投资手续扩展至各功能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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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吸引国际资本竞争日益与体制质量和手续处理速度紧密相关的背景下,越南财政部提议放宽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将特别投资手续扩展至各功能区之外。
越南财政部已制定《〈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旨在将越共中央政治局2026年6月8日关于发展外商投资经济的第10-NQ/TW号决议各项任务制度化。
草案集中处理直接影响市场准入能力和项目实施进度的问题,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特别投资手续的适用范围以及涉及请求国家划拨海域的项目相关障碍。
根据草案,政府依据各时期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国家管理要求,审议决定放宽对外国投资者限制准入的行业、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放宽必须确保公开、透明、统一适用且不歧视投资者。该提议并不意味着同时开放或取消全部现行条件。调整范围仍按各行业、领域逐一审议,并与管理、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利益要求相结合。
据财政部审查,在91个行业、分行业中,现行外国投资者限制准入行业、职业目录中有10个行业、分行业规定了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但不限制外资持股比例。
根据这一规定,外国投资者可持有经济组织高达99.9%的注册资本,但仍须寻找并维持一个国内合作伙伴。形式上的要求可能产生额外手续、成本和市场准入时间,但在资本控制比例方面并未产生显著差异。
因此,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需与技术、环境、生产联动、附加值和增强经济自主能力的要求相结合。在制定指导性法令过程中,财政部预计将协同各部委、行业和企业协会继续审查可按照开放路线图放宽条件的领域。
除市场准入条件外,草案还提议扩大可选择实施特别投资手续的对象,按照"绿色通道"机制。
根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8条,投资者可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和经济区内功能区实施的项目中选择特别投资手续。
草案提议将该机制扩展适用于《投资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属于特别投资优惠和支持对象行业、领域的项目,其项目用地属于国家机关、组织管理范围但位于上述功能区之外。
该提议旨在为属于需要优先吸引领域但投资地点不在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或经济区内的项目提供便利。
然而,"绿色通道"并不意味着免责或降低标准。简化事前审查环节需与事后检查机制并行,明确规定投资者的责任以及承诺未落实时的处理措施。
草案还处理了涉及请求国家划拨海域项目的障碍。据财政部表示,关于海域划拨的法律尚未规定投资者选择,而《投资法》尚未充分涵盖对此类项目同时批准投资主张和批准投资者的情形。
为破除障碍,草案补充了项目"不属于法律规定招标、投标范围"的情形,作为主管机关审议同时批准投资主张和批准投资者的依据。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绿色通道"以及完善使用海域项目手续等各项提议,均旨在减少不必要的壁垒,同时仍确保管理要求。政策成效将取决于指导性文件中的标准、组织实施中的透明度以及项目获批后的监督能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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