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破解工贸领域堵点 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北宁报网)继续第五次会议议程,8月27日上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商业法》 、《竞争法》、《外贸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案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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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场景。 |
最大限度精简行政手续
越南工贸部副部长张清怀介绍,法案共6条,重点审查、修改和补充上述法律中涉及分级授权、权力下放以及工贸领域职权划分的相关规定,同时着力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堵点”。
其中,《商业法》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与《投资法》关于禁止经营、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规定存在重叠;国家商业垄断相关规定有待完善;部分条款与《民法典》、《资产拍卖法》等法律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
《竞争法》方面,主要涉及协助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新型角色与行为、市场中新出现的竞争形态以及与行政处罚规定之间的衔接等问题。
《外贸管理法》在实践中存在四方面困难,包括已出口的自产商品再进口、独立海关区域的外贸活动、商品原产地证书及自主原产地认证以及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主要涉及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以及国家机构改革后相关组织架构的调整问题。
张清怀副部长表示,此次修法旨在充分制度化落实党关于工业和商业发展的主张与政策,彻底解决法律实施中产生的困难和障碍。立法工作将确保法律体系符合宪法规定,保持协调统一并具备可行性,同时与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相衔接,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手续的环节,进一步推动权力下放。
关注数字平台促销等新业态
国会经济和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买对修改补充相关法律的必要性表示赞同,并就《商业法》部分修改内容提出意见。
关于商业活动中的国家垄断,他基本赞同以行业、领域管理法律作为依据确定垄断范围,并公开相关目录的修改方向。同时建议明确工贸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目录中的责任,并研究符合国会权限的相关规定。
有代表建议由政府进一步规定目录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并指出,国家在部分行业和领域实施垄断不应演变为企业垄断,除非相关企业获得有权机关的同意或指示。
针对促销额度和最高折扣幅度,与会代表建议充分评估数字平台促销、购物券、积分、价格及跨境促销等形式带来的影响,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避免产生不同理解与执行困难。
关于《竞争法》的修改补充内容,与会代表建议完善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合计市场份额及市场支配力等认定标准,明确哪些事项由法律规定、哪些事项由政府法令规定,并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的特殊性。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关联企业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集团”等概念,确保规定清晰可执行。
与会代表还建议完善竞争领域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地位的行为,在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自由和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干预的同时,将对客户、用户确实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纳入禁止范围。
关于《外贸管理法》,有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家外贸管理部门、国家海关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在签发原产地证书、批准企业自主原产地认证以及受理原产地认证代码登记等方面的权限,确保职责划分清晰。
同时,应确保原产地签发和核查权限与国际条约相衔接,建立统一的国际交流渠道、数据库以及撤销和核查程序,避免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影响企业享受关税优惠及越南原产地信誉。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部分修改内容,与会代表建议政府法令进一步明确并量化,提高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应明确草案关于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条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进行格式合同登记的规定,与《房地产经营法》、《电信法》等法律中针对部分领域直接规定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之间的关系。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会上表示,应认真审查《商业法》,通过实质性修改彻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国家垄断,应进一步明确“专业法律”的表述以及制定国家垄断商品和服务目录的依据。同时,应审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国防部长、公安部长分别作出相关决定的规定之间是否协调统一。
关于《竞争法》,潘志孝建议认真审查修改、废止及援引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确保法律依据充分并具备实际可操作性。针对竞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最高罚款额度和处罚权限,他建议研究与正在修改的《行政违法处理法》统一相关规定,避免同类内容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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